高尔夫俱乐部

Golf Club

第一章 总章

1、球会名称:湖北红莲湖高尔夫俱乐部(以下简称“本球会”)

2、球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红莲湖旅游度假区

3、本球会属“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经政府批准设立,受国家法律保护。

4、本球会宗旨:旨在弘扬高尔夫球文化,普及和发展高尔夫球运动,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章 会籍

1、荣誉会籍:对本球会有特殊贡献者,由本球会特别授予,荣誉会籍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2、个人会籍:凡年满18周岁,具有良好社会地位之各届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球会之个人会员。

3、公司会籍:凡经过合法登记的公司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均可申请成为本球会之公司会员。

4、附属会籍:限个人会员或公司会员记名使用人之合法配偶及子女一名(18周岁以下),附属会籍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第三章 会籍申请

1、申请人完整、如实填写本球会之入会申请表,同时附申请者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及证件照二张,公司会籍申请另需公司营业执照复 印件并加盖公章。若同时申请附属会籍则眷属应同时提交个人身份证、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证件照二张。

2、本球会将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核,本球会有权决定接纳或不接纳申请人之申请而无需任何解释。

3、申请人在收到本球会会员核准通知后7天内,按所申请的会籍类另缴纳相应的入会金额。

4、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7天内由本球会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及会员卡,正式接纳该申请人为本球会会员。

第四章 会员权益

1、会员在本球会之营业时间内优先享有使用本球会各项设施及会员专用设施之权利。

2、会员享受本球会十八洞球场免果岭费之待遇。

3、会员有权每天邀请不超过三位球友以嘉宾待遇享用本球会球场及公共设施。

4、会员可优先参与本球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5、会员在本球会配套场所消费时免收服务费。

6、会员享有优先购买本球会开发的球场配套别墅之权益。

第五章 会员义务

1、除荣誉会员以外的所有会员均须依照本球会规定期限缴纳管理年费,所有会员均须缴纳因消费发生之一切费用。

2、会员邀请的嘉宾及附属会员在本球会发生的任何未结费用,会员有责任承担。

3、会员入会后由本球会制发的会员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应立即书面通知本球会作废,可办理补发手续。

4、会员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以书面通知本球会,如未经通知,致使各种书函无法送达时,视为已送达。

5、会员有遵守本会员章程及各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会员缴费

1、会员申请入会时应缴纳会费,入会后每年定期缴纳年费。

2、入会费、年费,本球会可按当时经营实际需要调整。

3、入会费为本球会经营管理之费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

4、因遗失或损坏等造成的需要重新补办会员卡的,需在提交被办申请的同时缴纳补办费用,补办费用按球会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属会籍

1、个人会员及公司会员提名人可以为合法配偶或年龄在十八岁以下子女申请附属会籍,办理时必须出示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合法证明文件。(子女附属会籍有效期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附属卡会员在本球会可享有会员同等待遇。

3、附属卡可以与主卡同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4、由于附属会员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本球会或其他人员直接或间接损失者,主卡会员应对此负连带责任。

5、附属卡会员应定期交纳年费。

第八章 会员嘉宾

1、会员所邀请的嘉宾,须在会员的陪同下才能享受嘉宾的待遇,否则只能视同访客收费。

2、对于不具入场条件的嘉宾,本球会有权利拒绝其在球场打球或中止打球。

3、由于会员嘉宾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本球会或其他人员直接或间接损失者,该会员对此负连带责任。

第九章 会籍转让

1、会员申请入会期年满三年后方可办理会籍转让。

2、本球会之会籍除荣誉会籍外均可转让,接受会籍转让之个人或公司须经本球会批准认可。

3、转让人同球会之间的费用必须全部结清方能进行会籍转让。

4、会员欲转让会籍,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本球会,同时上交会员卡及会员证书和受让人填写的入会申请书。

5、受让人被批准获得本球会会员资格后,球会将向受让人印发会员证书,同时收取球会规定的转让费,转让费为会籍届时市场价会费的百分之十。

6、公司会籍变更公司名称时需出示合法的公司更名文件,否则将视为会籍转让处理。公司会籍提名人可不限次更换,每次更名费为3000元人民币。

7、个人或公司会籍所申请的附属会籍须一并转让,不得部分或单独转让。

第十章 会籍继承

1、本球会个人会籍可以继承。

2、会员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向本球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其继承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本球会审核后进行变更登记,并按会籍申请时入会费的百分之五收取更名费。

3、若继承人之间发生争端,则与本球会无任何关系,同时本球会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直至争端得到解决,且本球会收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4、会籍继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十一章 会籍暂停和终止

1、会员若有违反下列规定,本球会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

A、若会员在收到消费账单30日后未能缴付,则本球会将暂停其会员资格。

B、会员有不当行为危及其他会员及影响本球会荣誉时

C、违反本章程规定者。

2、有以下任一情况,会员资格可终止:

A 、因会员的违法或其它不当行为,导致影响本球会声誉或影响其他会员的权益,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不良后果者,本球会有权利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B、会员因拖欠年费或其它应付费用长达一年或以上者,本球会将视期自动放弃会员资格,本球会将办理其会员资格终止手续。

C、个人会员本人死亡,其资格受让者或法定继承人未在规定时间(会员去世60天内)办理转名或继承手续者,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D、公司会员因公司解散又未在规定时间(60天内)对会籍作合法处理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二章 其他

1、本章程之各项条文由本球会批准实施,变更时亦同。

2、本球会拥有对本章程之最终解释权。

3、本章程为入会合约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翻译文件以中文版本为准。

4、本章程自二零一捌年一月一日生效。